乌鲁木齐五十二中

惩戒当慎施

2017年,青岛市政府发布了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些教育工作者为此欢呼雀跃,有称翻身农奴把歌唱者,有称戒尺不应该下岗者,更有将惩戒体罚混为一谈。者,以为从此可以手持尚方宝剑,获得某种程度的体罚的权利。

惩戒和奖励一样,都是教育不可或缺的手段。

在地方性教育规章中,惩戒早已有之。《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惩戒有这样的规定:“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普通高中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其他省市的学籍管理办法我没有研究,但多数应该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学校惩戒权管理部门早已赋之。

但事实上,在实际执行中,这样的“惩戒”很少被运用。究其原因,正如凌宗伟老师在《学校实施惩戒尚须细化规则》一文中所说:一是警告、严重警告等,往往对学生起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和警示作用,而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一旦实施,往往又会遭遇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另外,什么样的问题施以怎样的惩戒手段,也不容易界定。于是,奖惩就慢慢演变为只奖不惩了。正因为只奖不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惩的缺位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教育困扰,所以当地方教育法规中明确提出学校和老师可以“适当惩戒”时,教育界才会广泛认可。

然而,该法规中并未对“适当惩戒”进行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惩戒,何为适当,这些恰恰是学校和教师无法把握的难题。没有清晰的界定,法规难以执行,只能是一纸空文,其导向意义比实际应用价值更大。

何为惩戒?警告、处分都应属惩戒之列,但惩戒的范围当不止于此,罚站一段时间、罚抄一遍作业、罚扫地是否属于惩戒?理论上说,惩戒指向的是发生的问题和事情,它与体罚有着本质的不同,不针对学生的身体实施处罚,不会对学生身心带来伤害,更无人格侮辱的意味,其目的很明确,旨在通过实施惩罚的行为对当事者起到告诫、警醒和教育的作用。

“体罚”是对学生身心实施的伤害,直接指向于学生身体,很容易异化为教育者不良情绪的发泄方式。体罚通常都是强者施加于弱者的。一个事实是,体罚往往都发生在学生年龄较低的学段,试想一个比教师更加孔武有力的学生,哪怕行为多么不端,老师敢轻易体罚吗?体罚的非正当性亦由此可见。有人以古人“棍棒底下出孝子”来证明体罚的必要性,“棍棒教育”古已有之,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古代斯巴达的战士教育,贵族子弟从小就要被送到学校集中接受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和教育,教育手段以严格的纪律要求和严厉的惩戒而闻名,旨在培养纪律严明、英勇善战的战士。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斯巴达的军队只要离开斯巴达地区,其军纪之差、将官士兵之腐化贪婪令人瞠目结舌,从小接受的纪律教育在他们身上荡然无存,“棍棒教育”的效果由此可见。因此,肯定教师的惩戒权,前提是要划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必须绝对摒弃体罚。

如何实施惩戒,在具体教育情境中,教师最大的困境是,难以把握一些并非直接针对学生身体的惩处行为是否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如课堂上罚站、罚抄作业、罚扫地、罚跑步、罚留堂等是惩戒还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很多教师为青岛“可以适当惩戒”的规定点赞,估计是觉得这里的“适当”就是默许了上述行为。但教育的困难正在于,每个个体的身心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样的,“当头棒喝”可以让人顿悟,也可能让人因惊吓而精神失常,无论奖还是惩,因材施教才是王道。惩戒的“度”绝非一纸文件能清晰界定的。

回首往事,最让我汗颜甚至痛心的是从教之初施之于学生的惩戒,比如某日巡视时发现自习课纪律不好,却逮不到吵闹者,于是放学后把全班同学留下来相互“揭发”,直到找到违纪者为止。班级纪律的确也因此越来越好,我还沾沾自喜自己有办法,并未觉得那种做法对学生身体有何伤害,自认为并未越过“体罚”的界限。不就是饿饿肚子吗?古人不是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吗?从教多年后,细思当初的行为却后悔不已,我的做法其实并无甚高明之处,回想起来,当时实施的所谓“惩戒”,不过都是自己教育无能的表现而已。若有机会,我愿意真诚地向学生道歉。

不加思考地把“惩戒权”交给教师,可能的结果是,一部分教师仍是不敢越雷池半步,并不能有效应用“惩戒”的教育功能。还有一部分教师可能会大胆运用“惩戒”来让学生服从管教,基本上是出于维护某种秩序的考虑,至于其中有多少的教育成分,恐怕真正深思者不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人们对体罚的包容度还比较高,我在不同学校里见过各种各样的惩戒方式……这些所谓的惩戒,对学生身体或许并不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其人格侮辱意味十足,也许能让学生一时心生畏惧,达到教师的目的,但其中却已无丝毫教育可言。

“惩戒”虽是教育手段之一,但如何合理地实施“惩戒”,绝不是简单的一句“可以适当惩戒”所能解决的。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把握不当,既可能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也可能给实施的教师带来无法承担的后果,更可能带来教育的变异。给了“惩戒权”,却又无法清晰界定,我想,教师还是慎用为好,尤其是无法确定“惩戒”是否合适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时,更是不用为佳。缺乏教育智慧,缺少发自内心的关爱,所谓“适当惩戒”,最终会演变成什么,几可预见矣。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