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作为管理者,学校应该采用怎样的应对策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学生家长的理解,同时也能给学校及时止损?
今天这样的一个话题其实是比较小众的话题,因为大家可以关注到就是我们的媒体,其实关于这个自杀事件,特别是学生自杀事件的报道不是特别的多。而恰恰由于我在自己工作的过程当中,曾经协助学校处理过类似的事件,积累了一点心得,所以今天拿来和大家做一个分享,讲的有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1.学生自杀事件中的校方法律责任
学生自杀事件中,常见的校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是民事责任,即由于学校没有对学生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而要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它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199条和第1200条:
《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针对8岁以下的学生。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针对8—18岁的学生。
除了民法典这两个法条之外,我们还应关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我们来看民法典这二个条文,需要强调的是,在学生自杀事件当中,学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是与学生的年龄大小成反比的,也就是说自杀学生的年龄越小,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就越大。
当自杀主体为8岁以下的学生,对学校是否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进行判断时,往往会进行有错推定。也就是说,除非学校能够自证清白,否则就推定学校在该事件中是存在过错的。这种过错并非确定有过错,而是一种推定的、假设的过错。
当自杀主体为8—18岁的学生时,对于学校的过错认定就要宽松一些了,如要认定学校有过错,需要受害人进行举证。虽然法律上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受害人,那么对于学校的过错,受害人去举证是不是有很大的一种困难?在现如今全民法律意识已经日益高涨的现实环境之下,学生家长举证其实并非难事,他们可以通过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学校并不会因此占有太大优势。
实践中判断学校是否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过错,主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学生自杀的时间是否是在校期间
如果是非在校期间发生学生自杀事件,一般来说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如果是在校期间,还需要看是正常的上课时间,还是已经放学放假的时间,时间段不同,都会影响对学校教育管理责任的判断。
二、学生自杀的地点是否是在校内
自杀事件若发生在校外,一般来说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如在校内,需看具体的事件发生地点是否为校方禁止进入的地方。虽然学校是一个公共场所,但是学校里并非任何地方学生都可以随意进入。若学生自杀地点为校内禁止进入的地方,那在对学校教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判断时,要看学校是否有明确告知学生“这个地方是危险的,你不能够进入”,或者是否设立明确清晰的禁止进入标识。
三、应对是否及时、恰当
在自杀事件发生之后,如果我们的应对方式、应对策略是及时的和恰当的,往往能够很好地去缓解我们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安抚他的这样一个情绪,从而有助于事故的善后处理。
最后还要看学校日常的安全教育是不是到位,这个对责任认定往往也起着决定性作用。我举一个例子,是我亲自处理过的一起学生自杀事件。我们的一个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的当天离校后在校外自杀了,然后孩子还专门写了一封信,信上面表明与学校是没有关系的。
即便这样,我们仍然遭遇了家长的质疑,我们怎么样去告诉家长说,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没有问题的。首先呢,事发前辅导员根据这个学生同宿舍同学的反映,已经提前知道了孩子情绪有一些问题,专门找孩子谈话,有谈话记录;然后还找心理老师给孩子做了心理干预,同时还上报了学院,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形成了会议记录。
那么大家可以看到,虽然孩子最终仍然自杀了是非常不幸的事情,但是作为学校我们整个谈话和心理干预的过程全部都是留痕的,都是有证据的。这些细致入微,而且是规范成熟的管理制度和实际操作的运行,可以帮助学校减少和免除不必要的责任和纠纷。
2.应对学生自杀事件的“三四五”法则
接下来我们来看,校方怎么样去应对算是一种比较恰当的策略。我总结了一下,校方在应对学生自杀事件的时候,有三个关键词:及时、陪伴和解释。
“及时”:做到三个第一
“三个第一”是说要在第一时间报案,第一时间施救,第一时间通知家长。那么比如说前不久发生的成都四十九中的学生自杀事件,说孩子已经掉下来了,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去报案?
一定要去报案,因为我们学校是当事人的一方,所以我们不能自行判断说孩子已经没有去救的机会了,同时我们也没有办法去判断这个案件的性质,这个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是需要我们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那么只有是自杀的案件,我们才可以走民事程序来进行协商。
第二就是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施救,不要说孩子已经没有救的希望和可能了,不能由我们来判定这个孩子是不是已经丧失了生命体征,所以我们要去打施救的电话。
第三要第一时间去通知我们的家长,如果通知晚了,一定要给他说清楚我们为什么通知晚了,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陪伴”:选拔四有专人
在自杀学生家长进入学校以后,我们要安排“四有专人”全程陪同。“四有专人”是哪四有呢?
第一要有真诚,面对家长和亲属态度要真诚。
第二要勇于担当,说实话碰到这样的事情谁来处理,可能都会给自己遭致一些风险,处理好了没得说,如果处理不好,那么可能就会闹埋怨,所以要有勇于担当的意识。
第三要有亲和力,我们每一个人的精神气质都不太一样,有的人就是比较高冷的,有的人就是比较洋气的,有的人不太接地气的,但是我们要选择有亲和力的人。
第四要有同情心,这个事情我们换位思考发生在自己身上,我们会怎么办?只有这种同理心和陪伴才能逐渐减少家长的抵触情绪。
“解释”:围绕五个要点
因为毕竟事情发生在学校,所以我们要放低姿态,不要带有管理者的傲慢。我们放低姿态名为解释,总要给学生家长一个说法,但实为谈判。那么我们在解释的过程当中要围绕五个要点展开。
第一,要搜集展示证据。没有证据你说什么都是空的,要第一时间全面搜集证据,并向家长作展示和说明。
第二,要披露真相。很多时候真相是残酷的,比如说成都四十九中的学生坠亡事件,孩子从离开教室到坠楼整个过程都有监控录像,让家长和社会大众去看这个过程确实很残忍,但是如果说事情已经到了不披露真相就没有办法掌握解决问题主动权的时候,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去披露真相。
第三,要解读法律。很多学校管理者懂管理,但是不懂法律,这导致学校在面对此类危机事件时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学校需要有专业人士的全程参与,由专业人士来解读法律,帮助学校规避风险,掌握主动权。
第四,要明确责任。这里的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有些时候校方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是基于对家属的理解和同情,可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表达学校愿意承担道义责任的态度。
第五,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当学校需要作出经济赔偿时,什么时间进行赔偿?赔偿多少?以什么方式赔偿?校方在这些问题上仍是占有主动权的,为了和平解决问题,避免出现次生舆情危机,校方需要提出一个当事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
当我们学校面对危机,当我们的孩子在我们管理的学校的校园里边发生了这样的一个令人非常痛心的事件之后,我们学校要尽可能的用我们的智慧,还有用我们的法治的思维来化解这样的一种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