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五十二中

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淄教安字〔201828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安全管理新形势,全力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完善全市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全市校园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国家、省、市安全文件精神,现制定《淄博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淄博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淄博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评估标准(区县教育部门)

                                               淄博市教育局

                                               201874

 

 

附件1

 

淄博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主要包括区县教育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和所属学校安全工作两个层面。

(一)区县教育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一级指标4个:组织领导、教育宣传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二级指标18个:领导责任、监管责任、机构建设、考核奖励、安全教育进课堂、安全教育试验区、专题活动、宣传报道、培训演练、风险清单、隐患排查、三防建设、交通及校车安全、安全制度、应急管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安全六校长工作。

(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依据《淄博市平安校园建设评估验收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与责任体系、制度建设、常规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文化、安全“六校长”、安全保障、特色与创新等9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主要采取单位自评、现场抽查、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底前,各单位对全年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标准要求对各单位进行量化赋分。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采取逐项扣分及相应加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区县教育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除考核本级外,须从辖区随机抽取35所学校进行评定,按50%的比例纳入区县教育部门年度考核评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加分:当年获综治、消防、安全竞赛等安全方面集体荣誉称号的按级别加分,国家级3分,省级2,市级1分;承接国家、省、市安全工作现场会等重要活动且完成圆满的单位分别加3分、2分、1分,有多类奖项取最高奖项。

第八条  考核减分:日常工作落实不力或经常性上报材料不及时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予及时整改或“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在上级各类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较多的。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安全责任事故防控情况考核。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严格奖惩,对考核周期内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安全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树优;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在考核结果通报后半月内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社会事业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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