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五十二中

运城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尽力减少各种安全责任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办人民放心的教育、满意的教育。

  三、目的意义: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首位,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清楚工作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学校安全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管理,保障学校和全体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四、工作方针:强化教育,预防为主,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依法管理,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确保安全。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一、学校安全总体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管理体系,形成分层抓、全员抓、长期抓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无空白、无漏洞、无死角,确保学校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学校安全工作体系

  (一)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1、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职担任常务副组长,其它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大中专院校的各系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各系的安全工作。

  2、各学校要以一个处(科)室为依托,成立学校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抓好全校安全工作。该处(室)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常务副组长负责管理。

  3、各中小学的年级组、各科室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抓好本组、本科室所承担的安全工作职责。

  4、各班主任要负责抓好本班级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5、学校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分层管理,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安全管理体系,认真做到领导、措施、责任、资金、人员“五落实”。

  (二)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每个成员都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校长是组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责,是第一责任人;协助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常务副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其它副组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分管责任,在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校与校内各处(科)室之间要层层签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目标责任网络体系。切实使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各管理层,落实到各处室、各班级,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安全的领导带头抓,其它校级领导尽力抓,主管安全工作的处(科)室具体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落实的安全目标责任网络体系。

  (三)安全工作监管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必须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化的监督管理网络和切实有效的制度,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交叉、立体覆盖的管理体系;重点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隐患排查与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教育工作体系

  安全教育是学校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学校要将校内的党团、少先队、工会等组织以及班主任和代课老师等组成基本教育队伍,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明确教育内容和目标,确定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安全教育工作形成有效的教育体系,做到安全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具体化。

  (五)安全工作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救援救护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定期开展包括消防演练、防震演练等在内的应急救援演练;结合学校特点制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防火应急预案,防震救灾应急预案、防洪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反恐怖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联系本校的实际,认真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一、校舍安全制度

  1、校舍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不得建在尾矿库区、山洪口、山崖下等危险地带。凡建在危险地带的学校要上报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搬迁措施。

  2、学校的所有用房要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D级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当地政府,迅速给予拆除和安排新建,对于拆除前的危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坚决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3、学校一般性危房,要采取加固措施,给予加固后方可使用。

  4、学校要健全学校房屋的档案,建立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建筑图纸资料,给供水、电、气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5、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学校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二、门卫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门卫值班制度,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组成,学校一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确保师生进出校门通道安全、畅通,确保一切不法分子不能随意进出校园。

  三、值班制度

  1、学校值班制度是对校园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的有效监控,起到及时联络各方面人员并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假日值班、双休日值班、防汛值班、学校上课期间的值班(值周)以及按上级要求进行的其它值班。

  3、学校要严格执行行政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值班。值班人员和带班行政领导必须保证全天候通讯畅通。

  4、值班人员应做好当天值班情况记录,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

  四、安全检查防范制度

  1、安全检查防范制度是加强对校园内所有部位、设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加强安全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要认真执行晋政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实行定点、定员、定岗,确保每日开展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做到无盲点、无漏洞、无空白、无死角;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在《山西省中小学安全管理日志》上,发现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或校长,并果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详细记录在案。

  3、学校每月要组织一次系统性安全检查,以检验安全日志执行的效果,做到无缝隙管理。

  4、学校要定期组织参与检查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以提高检查效果。

  5、学校要认真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做到排查到位、上报及时、整改彻底。

  五、报告制度

  1、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教职员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3、学校安全领导组必须在每月5日前,书面向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组汇报上月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4、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5、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6、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委办。

  7、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六、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l、整改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学校要求或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设立警戒线,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

  3、学校教职员工要根据学校或区域安全责任人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学校或区域安全责任人验收,并由验收人签字认可。

  4、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七、用电安全制度

  1、用电制度是学校校内所有涉及到用电标准、安全及电器的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电器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设立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一切用电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管理,确保用电设施安全可靠。

  3、严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取暖器等。

  4、学校要建立电工档案,持有电力入网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强电操作。学校的任何用电设备在安装、使用和撤除过程中都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并经学校安全领导组办公室批准。

  5、坚持“人走电断”的原则,合理、正确使用一切电器设施设备。

  八、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对学校微机室、语音室、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美术室、室内艺体场所等功能室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而分别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各功能室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记制度,对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进行详细入库、检查、使用情况记录。

  3、各功能室负责人应对师生开展有关功能室使用的安全教育,每月定时对功能室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协助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学校教师、学生必须在管理员或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使用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未经许可或指导,严禁擅自动用。

  九、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全体师生都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学会使用消防设备、器材,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学校要明确规定宿舍、餐厅、会议厅等人员集中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完善安全通道有关照明、应急照明和标识等设施,组建消防引导指挥队伍,培训引导人员掌握组织疏散知识,开展防火演练,做到有备无患。

  5、学校要按规定及时更换过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卫生防疫制度

  1、卫生防疫制度是学校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卫生防疫知识教育,严把食品卫生关,预防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加强疫情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

  2、所有学校的食堂、小卖部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两证不全的学校食堂、小卖部一律停业整顿。

  3、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厅、小卖部卫生责任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储藏管理制度、试尝制度和菜品留样制度。

  4、严把食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坚持食品原料查验产品合格证制度。

  5、学校应把卫生防疫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切实开展对师生的卫生防疫知识教育。

6、学校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开展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要定期组织师生参加体检;校区发现疫情时,要及时、果断处置,控制疫情发展,并立即上报,同时对校园环境作全面、彻底消毒处理。要建立长效预防控制流行性传染病机制。

  7、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包括个人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生理卫生、运动卫生,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

  1、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学校或业主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备案,统一报市教育局和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准,给予颁发“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一律加盖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后,方可生效。

  2、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线检验合格,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年检,并要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临时检查和检验。对安全状况不达要求、不具备接送学生条件的车辆要坚决停运或取缔。禁止农用车、拼装车、报废车作为学生接送车。

  3、凡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驾龄,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分满12分或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驾驶活动。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在驾驶学生接送车辆时,必须持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接送学生专用车准驾证。准驾证标有驾驶人照片、注明驾驶人姓名、准驾车型及违法记录。凡驾驶人连续三次被公安交警查处有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取消其驾驶学生接送车资格。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公安交警部门有关法规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及管理。

  4、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必须按规定为接送车辆购买第三责任保险和乘坐保险,凡没有购买保险或只购买单项保险的车辆,坚决不能从事接送学生活动。

  5、学校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接送制度,对接送车牌号、运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路线、趟次等情况,学校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切实做好接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做到时时有人管,定点有人接。

  6、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生接送车实行目标责任制,学校、家长、接送学生车业主、驾驶员之间,都要签订“四方连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到权责明确,风险共担,搞好协作配合,确保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7、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长,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各学校要制定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要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无牌车辆及报废、拼装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不乘坐无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学校要确定专人对本校学生、幼儿接送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接送学生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

  8、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公开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公安局(分局)交警队,要联合向教育、公安、关工委等有关人士颁发接送学生车辆监督证。对有“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主要监督其车辆驾驶人是否与准驾车型一致、超员等交通违法情况。对没有“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有权制止其营运,并向交警部门举报,由交警部门给予查处。

  9、凡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它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其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的专业客运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拼装车、“病车”、“黑车”等。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从严查处一切违规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车辆和行为。要坚持“谁组织用车谁负责、谁使用车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要实行责任倒查制。

  十二、防汛制度

  1、学校防汛制度是确保防汛期汛情、险情、灾情及时、准确、畅通传递,做好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管理制度。

  2、汛期必须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

  3、防汛值班必须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

  4、防汛检查是预防和消除隐患的重要工作,防汛工作应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点监控,救灾及时。

  十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双人负责制,一般要求分类保存在专门设置的地下室的铁柜里,并加双锁,两人互相制约管理。同时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

  十四、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

  1、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集会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举行全校性的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集会,严禁一味地强调集会速度,避免学生在集会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3、大型活动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实行备案、申报制度。学校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组织的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营运资质,必须同具有资质的营运单位签定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5、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

  6、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7、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十五、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要结合实际对学生宿舍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

  2、学校应对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安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3、学校应对学生课堂教学安全(特别是实验课)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4、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5、学校应对学生就餐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

  十六、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和自救自护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安全教育制度是学校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和教育优势,对师生进行各种安全常识和安全法规的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要对安全教育的内容、方式、时间保证等方面明确做出规定。

  3、大力宣传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国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努力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4、学校安全宣传教育要坚持集中宣传和平日宣讲相结合,做到全员抓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保安全、人人懂安全。

  5、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对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应包括交通、消防、用电、校内外活动、防雷电、防侵害、防疫、食品卫生、心理健康等各方面的内容,并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之中。

十七、经费保障制度

  1、经费保障制度是学校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3、学校应尽力保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逐年增加和投入。  

第四章 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一、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二、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3、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备。

  三、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四、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五、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七、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八、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九、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十、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它局领导成员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的科长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管理科室的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或一名副主任担任。

  二、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我市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所辖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考评。各大中专院校和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以校为主管理,市教育局主要对以上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考评。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办法、制度、规定,按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查和考核考评。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领导组实行组长(局长)负总责,常务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其它副组长协助组长,依据业务工作的分工,负责抓好分管科室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执行领导组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收集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安全措施,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安排、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和活动,上报下传各种安全工作指令和情况,抓好安全工作的考核考评和奖惩工作。

第六章 安全工作责任书的签订

  一、市教育局要与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各市直学校分别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分别与所属联校、学校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各学校要结合实际详细划分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根据本细则详细拟订各责任点(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三、学校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严肃认真地与各责任人分别签定安全责任书。

  四、安全责任书应详细具体地明确责任人的责任点(区域)、安全工作内容、职责、要求、奖惩等内容。

  五、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工作发生变化时,学校要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确定新的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的责任人,并签定责任书。

第七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学校发生死亡人数不超过三人的一般性事故,学校在采取措施,进行施救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在两小时之内书面上报事故发生情况,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情况上报和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二、学校一旦发生死亡三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

  三、事故处置及救灾重点任务是最大限度抢救伤员、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学校重点设施安全,如供电、供气、供水设施;积极抢救学校财产,尽量减少损失;做好学校稳定工作。

  四、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向110120119等相关部门报告,以最快速度采取措施,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努力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提供车辆和救援物资,安抚伤亡人员家属,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学校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指导学校进行处置。

  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事故原因,鉴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一岗双责、职责对等原则。

  三、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处(科)室、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五、在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失职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和责任人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的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九章 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辖区内所有学校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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