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五十二中

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2005616日公安部发布)

 

  为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二、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三、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四、每月选派民警至少2次到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六、在学校、幼儿园设置人行横道等警示标志;

  七、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儿园设置放学时段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八、对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监督,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上诉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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